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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中采空区探测效果

在《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》(征求意见稿)中,对煤矿采空区:第二十五条物探要求如下:

(一)煤矿境界内及境界外200m范围内的不明采空区,应采用至少1种地面物探方法探测。

(二)3~5年生产规划范围内的不明采空区,应采用至少2种地面物探方法探测。

(三)地面不具备物探施工条件的,在采掘前应采用至少2种井下物探方法探测。

(四)井工煤矿生产区域内的不明采空区,应采用井下物探方法探测。

第二十六条:具备地面物探条件的,应结合地质、地形地貌条件、采空区和地层物性特征、干扰源特征等信息确定物探方法及组合。

(一)埋深小于50m的采空区应选用探地雷达法、高密度电阻率法、浅层地震勘探、放射性测氡、磁法或红外热成像法等;埋深介于50~150m的采空区应选用瞬变电磁法、三维地震勘探或高密度电阻率法等;埋深大于150m的采空区应选用三维地震勘探、瞬变电磁法、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法或大地电磁法等。

(二)探测采空区边界应选用探地雷达法或地震勘探等;探测采空区积水分布情况应选用高密度电阻率法、瞬变电磁法、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法或大地电磁法等;探测采空区火区情况应选用同位素测氡、磁法或红外热成像法等。

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空区,第二百一十三条采空区普查采用物探方法时,物探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断的采空区和扩展区。初步推断的采空区根据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综合圈定,扩展区范围为初步推断的采空区边界基础上向外扩展不少于100m。物探方法要求如下:

(一)对于3~5年规划区之内的不明采空区,应采用不少于1种物探方法探测。

(二)对于影响当前生产区域的不明采空区,应采用不少于2种物探方法探测。

第二百一十四条:具备地面物探条件的,应结合地质、地形地貌条件、采空区和地层物性特征、干扰源特征等信息确定物探方法及组合。

(一)埋深小于或者等于50m的采空区应选用探地雷达、地震勘探、微动、高密度电阻率、瞬变电磁或微重力等物探方法。

(二)埋深大于50m且小于或者等于150m的采空区应选用微动、地震勘探、瞬变电磁或高密度电阻率等物探方法。

(三)埋深大于150m的采空区应选用微动、地震勘探、瞬变电磁、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或直流电法等物探方法。

在实际工作中,由于受采空区的大小、埋深等物理特征影响,探测的效果差别较大,煤矿采空区用三维地震勘探的方法可以较准确的划分采空区边界,经济性不强。

背景噪声成像利用了介质的密度差异进行成像,对采空区具有较好的效果,以下是几个煤矿和非煤矿山采空区的背景噪声成像效果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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